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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GB50500-200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已于 2003-07-01 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加入 WTO 后,為適應與國際接軌,對現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的一項重大改革。在一年多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情況。在與建筑業從業人員和研究人員的交流當中,筆者發現有相當一部分人對工程量清單的認識存在著誤區;尤其是關于工程量清單與建設工程合同的關系方面,在實踐領域也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就實踐中存在的案例,分析了 FIDIC 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及其與合同類型、與合同內容的關系,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
1、《規范》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案例1,唐山某電廠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為總價合同,有明確的工程量清單價,但承包范圍寫的是整個項目,量差只字未提。合同談判時,業主提出,既然是總價包死的,不管工程量發生多大變化,承包商應該在合同價下完成合同項目的全部內容。
業主將固定總價模式的合同稍加修改,輕易地淡化了工程量清單單價在合同價中的基礎地位,巧妙地回避了清單編制的責任,同時也失去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意義。
案例 2,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標的某項工程,雙方于 2004-06 底簽訂了合同,但以后鋼材價格一直上漲,居高不下。經測算,由于價格上漲,僅鋼筋一項就虧損 400 多萬元。
針對以上問題,該公司找業主協商解決的方法。但業主強調,市場材料價格變化的風險應由建筑企業自行承擔,認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標價是不可調整的,因為在合同中未約定風險范圍。施工單位認為,由于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推行,使其遭受了重大損失。
案例 3,合同中霸王條款問題。目前建設市場是甲方市場,有些業主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刪去約束自身條款的同時,又增加了對承包商的種種不合理約束和懲罰條款,將大量的責任和風險推給了承包商。合同價約定為總價,但卻寫明要扣除從清單中取消的項目,而漏掉項目的價款卻不予增加。還有些合同根據《規范》的規定,約定“單項工程變更價款若干以上者可以調整合同價款”,但故意將“單項工程變更”寫成“單張變更單”,并且將限額定得很高。
以上問題的解決除了依靠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范雙方的行為外,還依賴于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清單的正確理解,以及對工程量清單與建設工程的合同類型和合同內容的關系的認識。
2、FIDIC 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加入
WTO 意味著必須按照國際公認的游戲規則動作。工程量清單計價在國際建筑施工領域已有上百年歷史,已為各國投資商及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金融機構普遍認可,成為國際性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國《規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深入理解 FIDIC 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的特點和功用,對于解決上述問題將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國際上通行的 FIDIC 合同條件下工程量清單的特點在于,業主雇傭的咨詢工程師在對圖紙和技術規范做出分析后,將整個項目分解成若干細目,經過計算再標明每個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量,并寫在招標文件的表中(該表即為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在投標時只需填上對應的單價,這樣就可以計算出一個總價,也就是簽約時的合同金額。填上了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在 FIDIC 合同條件中通常具有三種不同的功用:一是作為計量驗工付款的基礎。二是作為評估工程變更的基礎。三是作為得出最終的實際費用或核算最終合同價格的基礎。FIDIC 合同條件下主張“量價分離”和“量變價不變”,其中,“量”指咨詢工程師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寫的估算工程量,“價”指投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入的單價。FIDIC 合同條件下投標人只對自己所報單價負責,而工程量變更的風險由業主承擔,這種格局符合風險合理分擔與責權利關系對等的一般原則,這也正是 FIDIC 合同條件在國際上廣泛采用的原因之一。
可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量價分離,風險分擔原則。采用工程量清單的最大優勢在于:一是為所有的投標人創造了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的機會。二是極大地降低了業主和承包商招投標過程中的費用。三是為比較標價、驗工付款和評估工程變更提供了一個較為詳細和準確的基礎。
3、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合同類型的關系
建設工程合同按計價方式,一般分為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s)、單價合同(Units Price Contracts)和成本補償合同(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s)。
3.1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合同應為單價合同《規范》的規定,“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可見,工程量清單的價格特點是“量變價不變”,無論事實上工程量增大或減少(超出約定范圍除外),單位工程量的單價都不發生變化。因此,工程量清單報價本質上是單價合同的計價模式,國際慣例也是如此。
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量價分離”、“量變價不變”、“單價優先”,在為所有的投標人提供公平競爭機會以及降低雙方的招投標成本的同時,較為合理地處理了風險分擔問題。提供了保障。如果風險分擔極為不均,在某單個項目上承包商承擔了不合理的風險,導致其嚴重虧損。很明顯,承包商在投標中將所有可能發生的風險均考慮在報價中,這樣的報價必將很高。結果,不管該風險實際發生與否,業主都要支付這些風險(包括實際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成本。這樣,業主無形中就支付了本不應支付的費用。
從而可以看出,風險的合理分擔對業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注:這里的承包商和業主具有一般性,不是特指某個特定對象)這也是單價合同得以廣泛采用的原因之一。當前我國許多地方實行總價合同條件下的清單計價招標,這是對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混淆。總價合同條件下的清單計價招標,不是本文所論的工程量清單報價,也不是政策意義和國際慣例所談及的工程量清單報價。
3.2 工程量清單與總價合同經查閱文獻,筆者發現存在這樣一種合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Lump Sum On Firm Bill of QuantitiesContracts)。業主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按單價合同辦法分別填報分項工程單價,從而計算出工程總價,據之簽訂合同。原定工程項目全部完成后,根據合同總價付款給承包商。如果改變設計或增加新項目,則用合同中已確定的單價來結算新的工程量的調整總價。這種合同類型適用于工程量變化不大的項目。這種合同下,承包商不須測算工程量,只須計算在實際施工中工程量的變更即可。
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的意義不同于《規范》中的工程量清單。《規范》規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工程結算應按本規范執行。”由此可以看出,《規范》中的工程量清單用于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合同價款確定與調整、工程結算等。而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單價僅用于工程變更和新增項目的計價,原有部分的結算就是簽約時的總價,無須考慮單價。總之,筆者認為按照《規范》計價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單價合同。
4、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合同內容的關系
眾所周知,對招標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二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合同文件除了工程量清單外,主要的部分還有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標書、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和圖紙等。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間出現矛盾時,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優先次序來解釋。非招標的建設項目,其計價活動也必須遵守《規范》,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方式和施工履行的標準之一,其合同內容也必須涵蓋工程量清單。因此,無論招標抑或非招標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都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工程量清單不是孤立存在的,應結合合同的其他部分來考慮問題,不能把《規范》實施遇到的所有問題僅歸結于工程量清單。作為承包商,還應將合同條款與工程量清單結合起來考慮。有的合同條款,如調價條款、變更條款、風險分擔條款等,將直接影響清單中單價的計算。同樣,技術規范和圖紙等也不能忽視,計算單價時都應予以考慮。
5、解決問題的建議
在案例 1 中混淆了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承包商應向業主解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初衷應為單價合同,量價分離,業主應承擔量差的風險。若業主執意要求總價合同,那只有適當提高報價,把可能的風險考慮進去。 在案例 2 中材料漲價的風險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在合同中加上調價條款。二是在報價時就納入材料的漲價。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熟悉國際國內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的行情。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材料漲價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則該承包商只有自食其果,業主可不予補償。
在案例 3 中霸王條款在國際國內市場都廣泛存在,這是由于業主作為賣方的優勢地位所決定的。除了求助于建設行政部門大力規范業主行為外,作為弱勢的承包商也不能坐以待斃,應主動出擊,要拿起法律武器,并利用自己熟悉合同文件和豐富經驗的優勢,有理有利有節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結束語
《規范》的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問題的解決要靠合同各方對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正確理解,并結合具體的合同加以解決,而不能把一切問題都推到工程量清單本身上。嚴格來講,只有“雙贏”的工程項目才能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成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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