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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設備監理單位必須在《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規定的監理專業和等級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
第十五條 設備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年度評審手冊》,詳細記錄本單位承接的監理業務和經營實績。《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的格式與內容由工作機構制定。
第十六條 工作機構每年對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實施年度評審。年度評審方案和年度評審報告應報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年檢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明文件及工作簡歷;
(三)《監理年度評審手冊》;
(四)(如有要求時)變更或擴展監理業務的申請;
(五)(如有變動時)前述第八條中各款規定的文件。
第十八條 設備監理單位通過年度評審后,由工作機構出具證明,維持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有效。
第十九條 原持有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機構,要求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應直接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換證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經核定對已達不到原審批資格要求的,應降低或撤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等級,或縮小許可監理業務范圍,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設備監理單位在取得監理資格證書后,要求擴展原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所規定允許監理的工程專業時,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工作機構遞交《設備監理單位專業擴展申請書》,由工作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報批事宜,由監管部門核準并換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接該項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 無正當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監理資格年度評審與換證的設備監理單位,其所持有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不能作為其承接監理業務的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設備監理單位在與工程項目法人簽定設備監理合同時,應出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與《監理年度評審手冊》等項目法人要求審查的文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應作為合同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條 設備監理單位遺失《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必須在全國性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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