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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單位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設備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向《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設備監理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部門,并按本管理規定辦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設備監理單位連續3年未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由發證部門收回《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終止設備監理業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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