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
1.監理單位責任
①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②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③監理單位對承包人違反合同和可抗力不承擔責任。監理單位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單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業主要求補償損失。
④業主嚴重違約時,監理單位可以終止合同,但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業主。
2.設備委托監理合同的賠償原則
設備委托監理合同最主要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對方的損失。任何一方對另外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①賠償應限于由于違約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到損失和損害的數額。
②在任何情況下,賠償的累計數額不應超過雙方合同中規定的最大賠償限額;在設備監理單位一方,其賠償總額往往應有明確的賠償規定,如不超出監理酬金的總額。
③如果任何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負責任一方應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監理工作的責任期限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設備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完成全部議定監理任務因設備工程進展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議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責任期,
設備監理單位不對責任期以外發生的任何事件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負責,也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交工時間承擔責任。
3、設備委托監理合同的賠償原則原因分析: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有限賠償責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設備建設過程中,設備監理單位是一個中介服務機構,如果由于監理單位的過失給業主單位造成損失的,例如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則必然還應當有另一個責任方,例如設備安裝單位完成安裝過程中存在安裝質量隱患。監理單位與安裝單位的分工是:安裝單位完成設備安裝任務,監理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如果安裝單位的安裝質量有問題,安裝單位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考慮安裝單位與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時,應當依據雙方的過錯大小進行賠償責任分擔。在安裝過程中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安裝單位的過錯顯然是主要的。不論是同安裝單位所獲得的費用與監理單位所獲得的監理酬金相比,還是從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來看,我們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安裝的質量、工期等畢竟與安裝單位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雖然《合同法》對合同的賠償責任規定得已經很明確了,我們仍然不能得出監理單位應當對過錯責任單位承擔完全賠償責任的結論。如上所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監理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并不排除雙方約定明確的各自的賠償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其過失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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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