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認可條例
1、認證認可的本質及關系
認可認證
定義不同一個權威機構對一個機構(實驗室)或人員(簽字人)從事特定工作的能力給與正式承認的過程一個第三方(認證機構)對(一個組織的)產品、過程或服務符合規定的要求給出書面保證的過程
實施主體不同由權威機構實施由第三方即認證機構進行
實施對象不同針對的是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直接面向市場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和人員
機構性質有差異認可機構必須經政府部門授權,其行為要受到政府部門直接監督與管理,不以贏利為目的完全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機構,它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以營利為目的
認可機構具有政府授權的特點,而認證機構的能力和信用需要認可機構的確認。雖然認證與認可是合格評定領域中并行的兩大體系,但是在地位上,認可要高于認證。
2、認證認可制度的內容
按照國務院所確定的認證認可工作要堅持統一規劃、強化監管、規范市場、提高效能和與國際接軌的原則,《認證認可條例》確立了七大基本制度:
1)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2)國家實行統一的認可制度。
3)對認證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制度。逐步建立認證市場的準人制度。
4)對實驗室、檢查機構能力的認定制度
5)允許外資進入并加強監督管理的制度
6)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加強監督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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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