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評標與中標
一、開標
(一)開標的時間與地點
開標,是指招標人將投標人的投標書啟封揭曉的活動。
開標時間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以便投標人準時出席開標會。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緩或者推遲開標時間,如招標文件發(fā)售后對原招標文件做了變更或者補充;開標前,發(fā)現(xiàn)有足以影響采購公正性的違法或者不正當行為;招標人接到質疑或者訴訟;出現(xiàn)突發(fā)事故等。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二)開標的主持、出席與異議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三)開標程序
1) 檢查密封情況。開標時,首先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確認投標文件密封完好,封套書寫符合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沒有其他標記或者字樣。
2) 開啟投標文件。由開標主持人以投標文件遞交的先后順序逐個開啟投標。
3) 宣讀投標信息。開標主持人在開標時,要朗讀每個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宣讀的同時,開標主持人對公開開標所讀的每一項,按照開標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記錄。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
(四)廢標——無效投標文件,不再進入評標:
1) 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 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yè)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 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4) 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
5) 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
6) 聯(lián)合體投標,在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
7) 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8)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投標的;
9)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
10) 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二、評標和中標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1/3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一)評標機構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
2.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
3.評標專家應當符合的條件
1) 從事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
2) 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3) 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4.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提出回避:
1) 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 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 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評標委員會的職責與禁止性規(guī)定l
1) 依照法律、法規(guī),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支: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2) 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般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3)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
4) 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5) 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6) 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7) 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二)評標程序
評標程序一般分為初評和詳評兩個階段。
1.初評
評標委員會以招標文件為依據(jù),審查各投標書是否為響應性投標,確定投標書的有效性。
初評的內容主要是:投標人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標文件是否完整,投標人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等。
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響應的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兩類。
未作實質性響應的重大偏差包括:
1) 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2) 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3) 投標文件記載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完成期限;
4) 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5) 投標文件記載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6) 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7) 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標文件都屬于初評階段應該淘汰的投標書。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shù)據(jù)以及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仍屬于有效投標書。
商務標中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書中的錯誤加以修正后請該標書的投標授權人予以簽字確認,作為詳評比較的依據(jù)。如果投標人拒絕簽字,投標人違約對待,不僅投標無效,而且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修正錯誤的原則:
1) 投標文體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 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shù)點明顯錯誤的除外。
2.詳評
初評完成后,要進行詳評。只有在初評中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投標書,才可以進入詳評階段。具體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由招標文件確定。評標委員會要依據(jù)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簡稱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三)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1.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經過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初評和詳評以后,要向招標人編制書面評標報告。
2.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否決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在對標書進行評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 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 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3) 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4) 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箍投標的除外;
5) 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 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 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
(四)中標
1、確定中標人
(1)中標人的確定權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或授權給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2)中標人應當符合的條件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標標準。
2)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確定中標人的原則
1)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2)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 也可以重新招標。
4)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2、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投標人中標后放棄中標項目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
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4.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書面報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6.招標合同的履行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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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