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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決定。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回避的,例如FIDIC條款規定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的,承包商得不到補償。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等,可歸類為工程變更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時效風險等。雖然在示范文本中,從合同條件規定看,業主在合同中應承擔的風險較多,但在目前,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條件,在合同中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不平衡的責權利條款,合同內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缺少對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或發出錯誤指令的制約條
項目監理統籌規劃的編制程序
在施工預備階段,項目監理機構進入施工現場,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全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圖紙及其有關文件和調查了解施工現場情況。在此基礎上,對項目監理大綱進行深化與具體化,編制項目監理規劃。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的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治理人員,根據專業和職務分工編寫項目監理規劃的相應部分,匯總后,組織項目監理機構全體人員討論,通過后,由總監理工程師最后審定,經報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給建設單位一份。至于是否發給承包單位項目經理部,可由監理、建設、承包單位三方協商確定,一般不發給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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