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在某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開標大會上,除了到會的10家投標單位的有關人員外.招標辦請來市公證處法律顧問參加大會。開標前,公證處顧問提出對各投標單位提交的資質進行審查。當時有人對這一程序提出質疑。在開標中,對一建筑公司的投標提出疑問,這個公司所提交的資質材料種類與份數(shù)齊全,且有單位蓋的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簽字,可是法律顧問堅持認定該單位不符合投標資格,取消了該標書。經(jīng)過評標后,最終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開工后1個月,建設單位因資金緊缺,口頭要求建筑公司暫停施工,建筑公司亦口頭答應停工1個月。工程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驗收時,建設單位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要求返工。返工完畢結算時,建設單位認為建筑公司延遲交付工程,應償付預期違約金。建筑公司認為:建設單位要求臨時停工并不得順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為搶工期才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因此延遲交付的責任不在建筑公司。建設單位認為:臨時停工和不順延工期是當是建筑公司答應的,其應當履行承諾,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1.開標會上可否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這一程序?為什么?
2.為什么那個被取消標書的單位不符合投標資格?
3.施工完成后發(fā)生的爭議依據(jù)合同法律規(guī)定應如何處理?
【答案】1.開標會上不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這一程序。因為投標單位的資質審查,應在發(fā)售招標文件之前進行。一般在開標會議上不再進行。 2.該單位的標書沒有企業(yè)法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①《合同法》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本案中建設單位要求臨時停工并不得順延工期,是建設單位與建筑公司的口頭協(xié)議;其變更協(xié)議的形式違法,是無效的變更,雙方仍應按原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②施工期間,建設單位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應對停工承擔責任,故應當賠償建筑公司停工1個月的實際損失。 ③工程因質量問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責任在建筑公司,故建筑公司應當支付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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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