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考生全面的學習2014年設備監理師考試教材,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了2014設備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相關重點,希望對您的考試有所幫助!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仲裁自愿原則:①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自愿,表現為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②選擇仲裁機構自愿。③選擇哪個仲裁員自愿。訴訟的管轄:(1)級別管轄:中院管轄:①重大涉外案件;②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看標的額;)③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設備工程合同一般標的額較大,因此,大部分合同糾紛由中級人民法院甚至高級人民法院管轄。(2)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 ,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強制招標的范圍: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1)單項合同200萬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在l00萬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在50萬以上。即使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 000萬以上的勘察、設計以及與重要設備、材料采購,也必須采用招標。可以不招標的項目:(1)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的(2)搶險救災(3)利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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