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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申請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向質檢總局委托的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稱工作機構)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機構章程(草案);
(二)質量管理手冊及其他文件目錄;
(三)機構人力資源狀況,需特別注明持有效《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
(四)申請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范圍;
(五)機構的設施和設備情況;
(六)注冊資金證明;
(七)工作場所證明;
(八)設備工程相關業績及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申請書》格式由質檢總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 工作機構根據委托受理甲級、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申請。
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初審本行業、本地區內乙級設備監理單位的資格。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機構報質檢總局。
第十條 根據委托,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評審組對申請甲級和乙級資格的設備監理單位進行評審,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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