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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擾的權利。
特征:
(1)物權是對世權。
在物權關系中,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人的權利和不干涉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2)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實現權利的內容,而無需請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
如設備工程的所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使用該設備工程,也可以出租、放棄該工程,不需要請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
(3)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權利,物權的義務人所負擔的僅是不妨礙物權人行使權利的消極義務,而不需負擔積極義務。
(4) 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該特征是物權與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支配權、絕對權的重要區別之一。
2、物權的分類:
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可將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解決的是物歸誰所有的問題,他物權解決的是物的利用的問題。
(1)自物權
1)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具有以下四種權能:
① 占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人有權占有財產,但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財產的情況也屬常見。法律保護合法占有關系,在此情況下所有人不能請求退還。對于非法占有人,則根據其占有是惡意或善意,確定是否應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退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②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使用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
③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人或利益。
④ 處分,是指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即對財物的處置。
2)所有權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最初的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依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其主要方式:生產、沒收、收益、添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等。
②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其主要方式:買賣、受贈、繼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3)所有權的消滅:
所有權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消滅,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①轉讓所有權;
②所有權的拋棄;
③所有權客體的消滅;
④所有權主體消滅;
⑤所有權被強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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