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設備監理師考試相關知識點,本文將針對設備監理師考試《設備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考試順利!
6.承諾的方式:通知、行為
7.承諾的法律后果
(1).生效(到達)
(2).撤回(到達之前或同時到達)
(3).撤銷(不可以)
(4) .超期的承諾: ①要約人承認 有效
②要約人不承認或不通知對方 無效,(但可視為新要約)
(5).遲延的承諾(外界原因造成):
①要約人承認 有效
②要約人不承認 無效
(6).承諾的內容有實質性變更——不是承諾而是新要約
有非實質性變更——承諾有效
8.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1).締約過失有四種法定原因(P30法43、42)
(20.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
① 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不在合同成立后)
② 承擔的是非合同責任(合同前責任)
③責任承擔的方式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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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