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設備監理師考試相關知識點,本文將針對設備監理師考試《設備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考試順利!
26.違約責任(P44∽46)——是民事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 (法107)
l 不履行合同義務(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
l 履行不符合約定(不適當履行
(2).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只適用于締約過失,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
——免責(法117、118不可抗力因素及約定)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P45-46)
①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 ②采取補救措施(一般指質量違約)
③賠償損失(補償性) ④支付違約金(法114)
違約金一般在合同中約定(比例/金額)
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可以申請仲裁
不能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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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