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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設備監理師《合同管理》重點剖析1

發表時間:2014/6/6 13:07: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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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考生全面的學習2014年設備監理師考試教材,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了2014設備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相關重點,希望對您的考試有所幫助!

1.合同管理的概念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這里指的是狹義合同管理;

(1)合同僅指設備工程項目有關的合同:(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

(2)監理者的合同管理是指以業主為主導的合同管理服務(核心服務);

(3)監理單位管理合同是業主委托的任務,所以監理單位是受托人,因此應在委托和授權的范圍內代表業主進行管理.(不能代替,不能超越范圍和權限)

(4)監理單位的合同管理(服務)不包括自身合同(監理合同)和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內容.

2.管理誰(對象)

(1).(在委托監理范圍內的)業主和承包人簽訂的設備形成各階段的合同(包括雙方當事人);

(2).由多個承包人參與的項目中還應管理承包人之間的關系(界面)。

3.管理什么(任務)

監督并促使承包人的實際工作滿足合同要求.(成果性要求和約束性要求)

4.依據什么進行管理(就是監理依據)

(1).監理單位進行合同管理服務行使管理權利,履行管理職責的依據是監理合同。

(2).項目監理機構管理合同時的依據有:承包合同、承包人文件(設計文件、圖紙、承包人的計劃、方案、進展報告)、變更文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

5.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1.法律關系的含義

2.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3.法人四個條件

4.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特點(始于成立終于終止;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5.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法律事實:

(1)法律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

(2)法律行為(與當事人意志有關)。與事實行為辯異

6.代理

1.代理的法律特征(P5-8)

(1).行為范圍:是“法律行為”不是“事實行為”,是“代替”不是“代表” 。

(2).人格:以“被代理人”名義(不是“代理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

(3)意思表示:獨立(代理權限范圍內)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代理權產生的原因分為:委托、法定、指定

3.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法律關系

(2)委托代理與委托合同的關系

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

兩者的相同點:

(1)都需要委托,即將自己的事務交給受托人處理的行為。(受托人中包括代理人和代表人)

(2)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擔(在代理關系中,委托人亦稱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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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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