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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定工程保修條款
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合同時,發包人要求施工企業預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修金,用以對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的維修。質量保修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通常為1—2年)再由發包人退還給施工企業。對施工企業來講,質量保修金的預留不僅造成其流動資金緊張;而且發包人常以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無端扣減質量保修金,造成施工企業的利潤受損。本文就合同中保修條款的設定問題給大家一些建議。
約定合法、明確的保修期限。有些施工企業為減少質量保修風險,在合同中約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最低期限。實際上,由于《條例》的性質為行政法規,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無效。因此,對于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項目,對保修期的約定若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應屬無效。
此外,合同中還應約定明確的保修期限。有些合同中對質量保修期只作簡單而籠統的約定,這種約定也將給施工企業帶來保修責任上的不確定性風險?!稐l例》第40條規定,除四類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項目外,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因此,若雙方對其他項目應約定而未約定具體保修期限的話,極易在施工企業收取保修金時發生爭議。為此,施工企業應在施工合同或質量保修書中采用單項列舉的方式對工程保修的內容和期限進行明確約定。
區分質量保修期和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合同條件中稱為缺陷通知期)與保修期關系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例如,有些施工合同約定: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期滿后30天內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按當事人的本意,這里的“保修期”應當指的是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并非施工企業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而且不同工程項目的質量保修期限是不同的,最長的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慣例上通常不高于2年。上例中的合同條款顯然沒有注意到兩者的區別。誤用的結果是,如果“保修期”被認定為質量保修期,而法律或行政法規對相應工程規定的保修期限又在一年以上的話,則該約定違法無效;雙方可能就此進一步產生爭議:質量保修金究竟應在自竣工驗收合格后之日起滿1年后的30天內支付,還是在質量保修期滿后30天內支付?
建議,在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時,在表述上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脫鉤;應當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發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
區分保修期內工程質量的責任方,明確費用承擔?!稌盒修k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的責任和權利作了規定。鑒于《暫行辦法》為部門規章,不能作為法院裁判依據。為了減少爭議,筆者建議施工企業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質量保修金中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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