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辯爭執與審理結論
圍繞某建筑公司的訴請,雙方對“補充協議”是否黑合同、是否構成對備案合同實質性的改變展開爭論。
關于“補充協議”,某房地產公司認為屬于帶墊資合同、是對備案合同的變更,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司法解釋第六條墊資有效的原則。我方除申明黑白合同的觀點外,認為對方的解釋不能成立。
通過招投標的帶墊資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點:
第一,帶墊資條件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有規定;
第二,該合同是能夠獨立存在。
而本案的補充協議僅為改變中標合同付款約定而設立,其目的是為了逃避招標投標的規定及政府的監管,本身并不能夠獨立存在。“補充協議”雖然體現帶墊資內容,本身并不能叫帶墊資合同。
正常的合同變更是當事人基本的民事權利,是應該得到保護的,但變更的前提是原合同簽訂后發生了權利義務內容變化的客觀情況,如設計變更等。本案補充協議簽訂時沒有發生任何客觀事由。
獲得工程款是承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發包人應該支付的工程對價。而工程款的支付超出合理期限,將造成承包人成本增加、利潤減少、投資機會喪失,就不構成合同的對價。
而補充協議不僅更變了付款時間及條件,且增加了其它風險因素,顯然不是協商一致的變更。在爭論過程中,審判法官雖然傾向代理人意見,但無明確的司法解釋。
在本案尚未作出裁決之時,2004年第14號司法解釋出臺了,第21條明確規定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未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為本案的處理提供的參考意見,也為雙方的理論之爭畫上了句號。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司法解釋還未出臺的2003年,代理人提出以白合同即中標合同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的觀點,不僅切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利益,體現了司法解釋的價值取向,更體現出建緯專業律師對法律精神領會的深刻性和處理實際問題前瞻性。www.examw.com
同樣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對此案的處理非常藝術,在依中標合同為依據結算工程價款的前提下,關于下浮率,根據中標通知書下浮4%,,補充協議下浮2%,而備案合同沒有下浮規定的實際情況,居中調解,雙方達成下浮2%的一致意見,
至此,此案的工程價款的支付及下浮問題全部解決。
黑白合同在實踐中的認定及運用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投標某房地產公司投資開發的位于上海浦東新區孫橋鎮黃埔花園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標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建筑面積34245平方米,總造價2789萬元,工期260天,工程結算按總造價下浮4%,
要求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2001年7月26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標辦公室備案、依此合同交納了定額管理費。
同年8月29日,雙方對7月30日合同進行了工商鑒證。前后兩份《工程建設合同》的總造價分別為2489萬元及2789萬元,主要條款如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等規定相同。
工程價款的計算及支付,合同規定“價款采用預算及竣工審計的方式”,調整依據為“上海市九三定額綜合預算價及2001年9月工程造價信息中準價”,
“開工前7日內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計320萬元),分8個月扣回”;進度款“按每月工程師審定的進度款減預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進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驗收合格后,留3%為保修金。
工程結算沒有下浮的規定。此外,工程的樁基、鋁合金門窗、電梯、防盜門由發包人指定分包,有線電視、電話、防盜監控等弱點系統及室外的水、電、煤安裝、道路、綠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圍之內。
“補充協議”內容主要體現在付款方面,工程預付款50萬元,單體主體竣工驗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年內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總造價下浮2%為工程結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請求甲方對其工程進行驗收并將工程結算資料交予甲方。工程總造價為4321萬元。業主于2003年5月20日組織驗收,工程質量合格。
組織驗收時某房地產公司共付款1192萬元,比中標合同約定金額少付2993萬元。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產公司均以“補充協議”付款時間未到,整體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絕。
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師魏康壽、張海燕咨詢并全權委托代為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實后,于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了訴訟。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處理
1、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據案件事實的分析以及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實質精神的理解,結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糾紛的實務經驗,在14號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
我們得出《建設工程合同》與補充協議屬于黑白合同,黑合同無效,應以白合同結算工程款的結論。
黑白合同也稱“陰陽合同”,就是經過招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另一份是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協議。
備案的、接受政府監管的合同叫白合同,與招投標法相違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實踐中,黑合同的簽訂時間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內容均是對白合同的改變,
要么降低工程價款、下浮讓利、增加付款條件、延長付款期限、墊資、支付保證金、縮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簽訂時間、形式及內容雖然多種多樣,
但其判斷標準有二:一是是否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二是黑合同對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實質性的違反,如果是對白合同的具體問題的修改補充則不應作為黑合同。黑合同因違反合同法及招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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