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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A 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伙人按份共有
B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
(2)合伙積累財產的性質
屬于按份共有,按照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和比例享有權利,但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的份額,即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來決定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伙事務執行方面的權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業利潤和退伙以及合伙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才能作為各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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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