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基于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實施的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身體活動。
危害行為三特征:
(1)有體性(客觀要素):身體活動包括舉動和靜止,不包括犯意形成與流露。
注意:區別言論與發表言論(言論屬于思想、觀念的范疇,但發表言論屬于行為的范疇)。
(2)有意性(主觀要素):刑法只調整有意識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為,而不包括反射動作、睡夢中的舉動等等。
(3)有害性(實質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舉止不會被規定在刑法中。其社會危害表現為法益侵犯性,包括對法益的實際侵犯和侵犯危險。
2.刑法上的行為包括實行行為、預備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其中實行行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為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為。
(1)實行行為的判斷標準: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觀構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緊迫性(“著手”屬于實行行為的起點)。實行行為通常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但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并不一定是實行行為,有可能屬于預備行為。
[特別提示]: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觀事實作為標準來判斷,而非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為標準進行判斷。具體來說,應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并對客觀事實進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棄阻止結果發生的事實),同事站在行為時的立場,原則上按照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下列行為屬于實行行為: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經存在的法益危險;改變實現設定的危險發展過程以減少危險,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險;制造只有通過損害某一法益的危險的因果進程。
下列行為不屬于實行行為:減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行為;對已經存在的法益危險沒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的人,沒有增加危險的相關行為。
第二,屬于類型性的法益侵害行為,即從社會相當性上評價屬于社會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為。
(2)實行行為與其他刑法理論的關聯:
第一,影響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區分:如果已經著手實行行為,絕對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第二,影響犯罪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地區分:如果沒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存在,那就沒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因果關系是討論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如果沒有實行行為,那么實害結果就只能是另一實行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導致。
例如甲為了殺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獵時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檢查獵槍時,槍支走火導致乙死亡。本案中甲在殺人故意支配下只實施了預備行為,所以死亡結果不能歸于故意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的只能是過失的實行行為。本案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第四,影響共犯人的分類:共同犯罪人根據分工不同,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3)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行為人以自身的直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實行犯)。
行為人通過支配他人進而支配犯罪事實的的,是間接正犯(間接實行犯)。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法條變點匯總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