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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知識要點】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文第三款作了修改,原有條文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修改后的法條明確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也屬于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
2.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屬于實行行為;與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分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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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