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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知識要點】
1.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有四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實施第一種和第二種行為的人,是無權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實施第三種行為的人,是已經合法知悉他人商業秘密內容的人;實施第四種行為的人屬于第三人。
注意:如果撿拾商業秘密并加以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單純盜竊、騙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非法獲取之后加以利用,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成立侵犯商業秘密罪。
3.對于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然后使用該商業秘密制造產品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數罪并罰。對于單純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制造產品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屬于一行為觸犯了數罪名,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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