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適應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的。在起草這部憲法過程中,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專門召開8次會議討論,憲法修改委員會開了5次會議,其中3次都是逐章逐節逐條討論修改,并在全民中進行了4個月的討論,才提請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鄧小平同志親自指導了這次修憲工作。他高瞻遠矚,深思熟慮,果斷地提出了修改憲法的建議,對新憲法起草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國家體制方面的一系列問題,都及時、明確地提出了意見,對這部憲法的制定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長期領導我國立法工作。1982年王漢斌時任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親歷了我國制定現行憲法的全過程。本版從今天開始刊發王漢斌對這段共和國重要立法過程的回憶,以饗讀者。
小平同志提出全面修改憲法
問:1978年憲法是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剛經過兩年多,為什么又要對憲法作全面修改?
王漢斌:新中國成立以后,在不到30年的時間里,先后搞了三部憲法,還不包括新中國成立前夕制定的《共同綱領》,它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1954年制定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是一部比較好的憲法。1975年又制定了第二部憲法,這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存在嚴重的問題。粉碎“四人幫”后,很快又制定了第三部憲法,即1978年憲法。這還不算1970年寫有林彪是副統帥和接班人的那部憲法,如果林彪不出事,那部憲法也會出臺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提出對1978年憲法進行全面修改,主要是因為它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的需要。由于制定這部憲法時受歷史條件的限制,還來不及全面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教訓,也來不及徹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動亂中“左”的思想影響,以至在這部憲法中還保留著一些錯誤的規定,如繼續肯定“文化大革命”,堅持以“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為指導等。這表明,它是存在嚴重缺陷的,顯然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現實情況很不適應,而且越來越不適應。所以,對這部憲法進行全面修改是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發展的必然要求。
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1979年和1980年就對1978年憲法進行了兩次部分修改。請談談這兩次修改的情況。
王漢斌:這兩次對1978年憲法作局部修改,第一次是1979年重新修訂地方組織法時,根據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取消革命委員會、恢復人民委員會,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等問題,彭真同志向中央寫了請示報告,提出三個方案:一是用立法形式把革命委員會體制固定下來。這樣做,不贊成的人可能很多。二是取消革命委員會,恢復人民委員會。這樣做,在名義上雖然取消了革命委員會,但對于擴大人民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實質性的幫助和改進。三是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并恢復人民委員會(包括省長、市長、縣長等職稱),這個方案可能比較好些。三個方案究竟采取哪個?請中央決定。小平同志很快批示:“我贊成第三方案,相應的這次人大只修改憲法這一條,其他不動。這個問題建議在人大會前議一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同意后,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按小平同志批示的原則修改了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等,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將革命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等。
第二次是在1980年。當時的背景是:一些人動不動就用“文化大革命”的方法貼大字報,特別是北京西單墻一度大字報貼得很多,引起嚴重的思想混亂和社會動蕩。小平同志提出,要取消七八年憲法中關于“四大”(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規定。他指出:“四大”只能助長動亂,只能妨礙四個現代化,也只能妨礙民主和法制,作為一個整體看,從來沒有產生積極的作用。因此,修改憲法這一條,“在保障國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方面,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當時,我們還到西單墻去看過大字報,確實亂得很啊!由于按照1978年憲法的規定,不能禁止“四大”,彭真同志想了一個辦法:由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發一個布告,宣布不能在西單墻貼大字報,劃出一個偏僻的、人少的地方貼,第一步先這么做。但是,當時形勢緊迫,還是取消它為好。鄧力群同志讓我起草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取消“四大”的建議。我們起草了稿子,由他交給胡喬木同志審閱修改。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決定向全國人大建議,取消1978年憲法第四十五條中關于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討論了這個建議,認為取消“四大”符合全國人民的意愿,隨后向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出了修改憲法這個規定的議案,于1980年9月10日獲得通過。
附帶說明一點:關于取消“四大”,有的同志解釋說是禁止“四大”。我認為,不能這樣解釋,只能說是不提倡“四大”,因為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實踐證明,“四大”在歷史上沒有起過什么好的作用,不應受法律的保護。
這兩次對1978年憲法作局部修改,都是小平同志親自作的決策,解決了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黨中央和小平同志仍然認為,這樣修改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全面修改1978年憲法。
問:鄧小平同志是什么時候提出全面修改憲法的?他對這次修憲提出了什么要求?
王漢斌: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講話,全面、系統地闡述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問題。他提出,中央正在考慮進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項就是將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他說:“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等。關于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小平同志這個講話,實際上為起草1982年憲法確定了重要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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