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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24

發表時間:2014/2/12 10:21:5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破產宣告

是法院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

破產宣告的效果:

(1)無可逆轉地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產生以下幾項效果:

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

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

(3)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接受清償:

①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②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清償;

③無擔保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

2.別除權

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

(1)別除權以抵押、質押、留置三種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

(2)別除權以實現債權為目的;

(3)別除權以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標的物;

(4)別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

(5)別除權的標的物不得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更不得用于清償普通債權;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時可以行使。

3.破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債權和應劃入個人賬戶的社保費用。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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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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