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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宣告
是法院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
破產宣告的效果:
(1)無可逆轉地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產生以下幾項效果:
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
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
(3)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接受清償:
①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②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清償;
③無擔保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
2.別除權
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
(1)別除權以抵押、質押、留置三種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
(2)別除權以實現債權為目的;
(3)別除權以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標的物;
(4)別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
(5)別除權的標的物不得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更不得用于清償普通債權;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時可以行使。
3.破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債權和應劃入個人賬戶的社保費用。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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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