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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之國家司法考試職業道德知識點匯總

發表時間:2013/12/4 9: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法院組織法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法官法

1.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㈡年滿二十三歲;

㈢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㈣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㈤身體健康;

㈥高等院校國家司法考試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國家司法考試專業本科畢業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專業知識,從事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滿三年;獲得國家司法考試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國家司法考試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專業知識,從事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滿二年。

法官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國家司法考試專業專科畢業。

2.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

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㈡曾被開除公職的。

3. 法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國家司法考試教諭罔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4.初任法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5.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6.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國家司法考試#網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 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7.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國家司法考試網//整理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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