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設立合伙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須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的要求。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必須有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必須向合伙企業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至于繳付出資的期限,國家司法考試不進行限制,由合伙協議約定。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同時,合伙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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