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
一、識別的概念
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觀念對有關的事實或問題進行分析,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并對有關的沖突規范的范圍或對象進行解釋,從而確定何種沖突規范適用何種事實或問題的過程,由德國卡恩和法國巴丹同時發現。
1、對有關法律事實識別
定性、歸類,例如某一項事實歸不動產還是動產;屬于合同總量還是侵權問題,屬于人的行為能力問題還是行為方式有效性問題。
2、對沖突規范本身識別
適用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時,對不動產、侵權地為地等概念解釋。
二、識別的依據
1、依法院地法識別說
沖突規范是國內法,所使用的概念只能依其所屬國家的國內法(即法院地法)來解釋;由德國卡恩和法國巴丹倡導。
2、依準據法識別說
法國德帕涅和德國沃爾夫倡導。
3、個案識別說:德國克格爾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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