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一般指準則、標準。在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中,存在著用以規范人們行為的各種各樣的規范,如社會規范、技術規范、語言規范、運動規范等。所有這些規范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叫技術規范,一類叫社會規范。
技術規范是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則,經國家制定或認可上升為法的技術規范是技術法規。技術法規是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則,它包括法律規范、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社團規章、習俗禮儀等。法律規范具有更強的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
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
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特征主要有:
(一)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制定和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所謂制定,是指掌握政權的階級,通過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權限和程序,創制成文法。
所謂認可,是指掌握政權的階級,根據其需要,由國家機關承認在社會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行為規則為現行的法律規范,賦予法律效力。
(二)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
法律規范在內容上與其他社會規范不同,它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來實現其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的。
所謂權利,是指法所確認和保障的人們可以從事某種行為的權能。所謂義務,是指法所規定的人們必須履行某種行為的責任。法律上和權利和義務是由國家確認并予以保障的。
(三)法以程序性為重要標志。
與只作實體規定,不作或者極少作程序規定的其他社會規范不同,法既作實體規定,又作程序規定,程序性是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標志之一。
(四)法以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障手段。
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法,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借助暴力來保證實施,對違法者以強制的方法加以制裁,強迫其遵守。
法之所以需要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是因為:第一,法是掌握政權的階級意志的體現,必然會遭到敵對階級或敵對勢力的反抗和破壞,這就必須依靠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一套暴力為后盾,保障法的實施。第二,法律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中內部的少數人也可能違反法律,違反統治階級的整體根本利益,對他們的制裁也同樣需要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來保障。第三,法律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為了使人們的法定權利得到充分實現,免遭非法剝奪和侵犯,為了使人們的法定義務得到確實履行,也必須有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
(五)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是一種國家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這就決定了法具有人人必須遵守的普遍的約束力。法的普遍約束力是指法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國主權范圍和法所規定的界限內,具有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一體遵行的效力。
法的普遍約束力是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區別之一。其他社會規范的適用范圍有大有小,各不相同。例如,社團規章只能約束社團成員;宗教規范只對教徒有效。它們都沒有真正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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