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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法條變點51

發表時間:2014/1/27 10:23: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36 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新法第38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變化:

將閱卷范圍從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種類)

解讀:

根據以往的閱卷范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材料都不在閱卷范圍,辯護律師既不敢主動調查取證,也無法通過閱卷獲取信息,極大的影響了辯護效果。

這次修改將閱卷范圍拓展到了案卷材料,律師閱卷權至少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考察方式:

律師法將閱卷范圍拓展到案卷材料,但由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因此在實踐中總是被拒絕適用,司法部08 年至今,從未在卷二中考察過律師法對閱卷權問題的新規,此次律師法的規定被刑訴法確認,因此考察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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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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