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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3.35.40、42.46條對辯護人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一)告知義務
1.委托情況告知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不在犯罪現場、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3.重大事項告知(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法律敎育網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不得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義務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