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繼續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司法部關于繼續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律師學歷條件的通知》精神,經研究,現就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自治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二、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三、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 四、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
| ||||
|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