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法理學》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對象:自己的行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
②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②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2.評價作用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3.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
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教育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教育作用分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強制作用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而法律的強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權威性。
【提示】司法考試的重點是指引作用。09-10,02-32考查法的不確定指引作用;09-11,11-89,06-55考查法的確定性指引作用;06-54考查法的評價作用;08-92,09-11考查法的預測作用。法的強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屬于未考查知識點。
【例題·多選題】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為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屬于有選擇的指引?( )(02-1-32)
A.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B.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C.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答案】BCD
【考點】法的作用
【解析】有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二)法的社會作用
1.法的社會作用的領域:①社會經濟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領域。
2.法的社會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職能,即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
②社會職能,即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提示】法的社會作用屬于未考查知識點。
(三)法的作用局限性
從“法律是人們行為的標準”,可知:
(1)法律應該是“前在的”,即法律應該在行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來要求人們明天的行為,而不能用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故法(不溯及既往);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則人們會無所適從,所以法律應該是(確定的);
(3)前在的、確定標準,導致了行為的后果是(可預測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變動不居,否則人們會無所適從,故法律應該是(穩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應該是(統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為標準,所以法律不應該只關注人的行為的個別性,而要關注行為及條件的共性,故法律應該具備(一般性);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應當是公開的,故法律應該具備(公開性);
(8)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即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應該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應該是確定的,但大多數語言是多義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確定的);
(3)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但社會關系是頻繁變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滯后的);
(4)法律應該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個別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從而個案不正義。
然而:
法律的滯后性有兩種情形:
(1)立法滯后:導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內容滯后:導致合法而不合理。
綜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確定;僵硬。
【提示】09-53,07-6,08延緩-51,05-53以選擇題的形式考查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除此以外,每年的第四卷的考題中有關法理學方面的論述題幾乎都可以從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找到突破口,對此考生不能不詳查。故在復習的過程中,對法的局限性應該熟練掌握其推導過程和具體表現、克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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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