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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9

發表時間:2014/2/7 13:42: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給予救濟的訴訟行為。

一般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將訴狀遞交給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時,并不因此喪失訴權,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立案的,受訴法院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的時間條件:

1、一般期限: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服行政復議而起訴的一般期限為15日,即在受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若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要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特殊期限是行政訴訟法所認可由其他單行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起訴期限的計算和最長保護期限。

A一般規則: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B、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的訴權或起訴期限時,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保護期限為2年。

C、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于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起算。對于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⑴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已經作了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仍不作為的,從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⑵在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訴訟。

E由于不屬于起訴人的原因超過起訴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訴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起訴的程序條件:

1、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救濟途徑,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提起訴訟,在選擇復議后,對復議不服仍可以再起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復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當事人選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當事人有權選擇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但是一旦當事人選擇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即為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局決定,當事人將因選擇復議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對終局行政行為,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

3、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決定立案審查,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職權行為。

「對起訴的審查」

審查的內容主要是起訴的一般條件,時間條件和程序條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還要查明下列情況:1、被告人是否重復起訴。重復起訴的情形一是起訴人已經撤訴或者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二是起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訴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重復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訴訟的標的是否為生效裁判效力所羈束。即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決中被確認,如果被確認,當事人再對此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3、起訴狀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行政訴訟起訴書應以書面形式,起訴狀應載明起訴人、被告的有關情況,訴訟請求、起訴事由等內容。

「審查結果」

一、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即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三、對起訴條件有欠缺但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限期補正;起訴人補正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四、受訴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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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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