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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法條變點3

發表時間:2014/1/17 13:59:0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提示注意1

刑法解釋按效力劃分,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其中前兩個為有權解釋,第三個為無權解釋。

刑法解釋按方法劃分,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后者又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

歸納總結1

司法考試復習中常見的擴大解釋有:1.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刑法》第49條中的“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時,就將“審判的時候”擴大解釋為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非僅僅指法院審判階段;對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這就是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所做的擴大解釋;2.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將刑法規定的“信用卡”大解釋為“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3.《刑法》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對這里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電車”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電瓶車和纜車。

歸納總結2

司法考試復習中常見的縮小解釋有:1.將《刑法》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中的“情報”,縮小解釋為“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2.將《刑法》第263條“搶劫罪”中“持槍搶劫”的“槍”,縮小解釋為能發射子彈的真槍,不包括仿真手槍和其他假槍;3.將《刑法》第263條“搶劫罪”中“入戶搶劫”的“戶”,縮小解釋為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一般不能認定為“戶”。

歸納總結3

司法考試復習中常見的當然解釋有:1.根據《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屬于本罪的加重處罰情形,那么,以出賣為目的,搶劫、搶奪嬰幼兒的行為,自然屬于本罪的加重處罰情形;2.根據《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既然盜竊銀行金融機構和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的行為已經被取消了死刑,那么,盜竊一般財物,即使數額再大,也不得判處死刑。

歸納總結4

司法考試復習中常見的反對解釋有: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死緩犯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那么,沒有滿二年的就不得減為無期徒刑,此即反對解釋。

歸納總結5

司法考試復習中常見的補正解釋有:《刑法》第63條的“以下”與第99條的“以下”,存在矛盾,通過補正解釋,對第63條的“下”解釋為“下”即不包括本數在內。

歸納總結6

司法考試復習中常見的體系解釋有:《刑法》第263條的“搶劫罪”和第264條的“盜竊罪”都將以“金融機構”為犯罪對象的行為規定為該罪的加重處罰情形。那么,這里的“金融機構”就應當做相同的理解。因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解釋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本、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那么,作為盜竊罪加重處罰情節的“盜竊金融機構”也應當做上述理解,以保持刑法用語的一致性,此即為體系解釋。

提示注意2

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是司法考試復習中一個重要的內容。類推解釋是指違背刑法目的和公民可預知性、逾越刑法條文用語含義、將法條的內容不當地擴大到“相類似”的行為。類推解釋本身逾越了法律用語的含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不允許的。一般而言,擴大解釋,從解釋的內容來看,僅僅是法條用語的概念擴張,沒有超出用語的可能含義,沒有逾越概念位階。從解釋的實質標準衡量,符合刑法的目的,沒有超出公民可預測范圍。例如將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既包括異性之間也包括同性之間的賣淫行為,將強奸罪中的“婦女”解釋為所有女性,都屬于擴大解釋。但如果將這里的“婦女”解釋為包括男性在內的所有的“人”,則顯然超出了規范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明顯屬于類推解釋。罪刑法定原則允許擴大解釋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提示注意3

上述諸多解釋方法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聯系,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既可能只采用上述某一種解釋方法,也可能同時采用某幾種解釋方法。但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都必須符合刑法的目的,即法益保護。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者不能得出妥當的結論時,必須以目的解釋來最終確定,目的解釋是刑法解釋的最高準則。

提示注意4

任何解釋方法所得出的結論都不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三個有利于”: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擴大解釋;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都是允許的。但前提是:不得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提示注意5

關于罪刑法定原則:

(1)行政規章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判例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提示注意6

我國刑法分則罪名的法定刑絕大多數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但也存在著若干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共7個罪名:1.121條的劫持航空器罪:“……,處死刑”;2.239條第2款的綁架罪:“……,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3.240條第1款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4.317條第2款的暴動越獄罪:“……,處死刑”;5.317條第2款的聚眾持械劫獄罪:“……,處死刑”;6.383條第1款第1項的貪污罪:“……,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7.386條的受賄罪:“……,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從以上7個罪名可以看出,所謂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實際上只是“絕對確定的死刑”。

提示注意7

關于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或者說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注意以下幾點:

1.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是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僅指刑法適用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而并不意味著刑法立法上的平等。

3.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不僅包括對犯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也包括在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4.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差別,而仍然需要考慮刑罰個別化的要求,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應該與刑罰個別化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提示注意8

關于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注意以下幾點: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3.在制刑環節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總體設計,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

4.在量刑環節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

5.在行刑環節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的變化消長情況,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提示注意9

關于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要注意以下幾點:

1.該原則雖然沒有被明文規定在刑法中,不屬于法定的基本原則,但其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刑法原則。

2.該原則要求我們在對一個行為進行評價時,既不能只看主觀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觀要素,而應當把二者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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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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