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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指法的約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適用范圍。我國采用的是以屬地為主,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為輔的適用原則。法的效力分為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在法的時間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的問題。近代以來,各國普遍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國也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從舊兼從輕是對法不溯及既往的突破,但它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公民。
下列關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選項哪個是正確的?
A.法律不經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級別高低和范圍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規定的;
C.“法律僅僅適用于將來,沒有溯及力”,這項規定在法學上被稱為“從新原則”;
D.法律生效后,應該使一國之內的所有公民知曉,所謂“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D項“法律生效后,應該使一國之內的所有公民知曉,所謂'不知法者得免其罪'”,這個選項也是出得比較多的套路,前半句是真話,后半句是假話。C項“法律僅僅適用于將來,沒有溯及力”,這項規定在法學上被稱為"從新原則",書上只是提了從舊兼從輕原則,當然還有很多原則書上沒有具體說出來,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等等,不知道具體含義沒有關系,可以推論一下,從新原則就是有溯及力,對于它頒布生效以前的行為,從舊兼從輕就是講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和舊法相比較的時候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新法的處罰更輕的時候就要按照新法來處理,這個時候有溯及力了,所以這個說法也是錯誤的。B項錯誤在于法律效力的高低是由法律淵源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決定的,不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決定的。A項,法律不經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具有效力的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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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