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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38 條: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新法第42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變化:
1、將義務主體從辯護人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2、刪除改變證言的提法。
解讀:
1、原法第38 條與刑法第306 條遙相呼應,共同構成對辯護人群體的職業歧視。刑法專門設置以辯護人為主體的偽證罪,這在全世界也非常罕見,而更有可能制造偽證的警察和檢察官卻沒有相應的罪名。廢除刑法306 的呼聲一直都不絕于耳。
2、此次修改將義務主體擴展為辯護人及其他任何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表明立法者已開始意識到306 條的不合理之處,是最終廢除306 條的階段性成果。其次,刪除“改變證言”的表述,是因為并非所有“改變證言”的行為都應禁止,只有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偽證)才應禁止。
考察方式:
本處修改考察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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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