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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試卷四及答案

發表時間:2015/8/31 15:56: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試卷四

提示:本試卷為簡答題、案例分析題、論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講話時指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據新華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電)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標。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要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遏制嚴重刑事犯罪高發態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據新華社北京2014年1月8日電)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執法為民理念的基本涵義,談談你對構建和完善人民群眾權利保護體系的理解。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題22分)

案情: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

三、(本題22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區人,自幼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而輟學在社會上流浪,由于生活無著落便經常偷拿東西。2014年3月,段某竄至丁區一小區內行竊時被事主發現,遂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將事主刺成重傷奪路逃走。此案丁區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丁區法院,被害人的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人民幣。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甲市中級法院二審中發現段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發回丁區法院重新審理。

丁區法院對段某依法進行了精神病鑒定,結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便由審判員張某一人不公開審理,檢察員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別發表意見。庭審后,法庭作出對段某予以強制醫療的決定。

問題:

1.結合本案,簡答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2.如中級法院直接對段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3.發回重審后,丁區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4.發回重審后,丁區法院在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時應當如何處理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

四、(本題22分)

案情: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問題:

1.01號房屋的物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為什么?

2.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間合同效力時應當考慮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間對原合同修改的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為什么?

4.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么?

5.針對甲要求乙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乙可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6.鄰居丁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賠償?為什么?

7.丙熱水器的毀損,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五、(本題18分)

案情:2012年4月,陳明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綠色食品開發,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成立半年后,為增加產品開發力度,陳明擬新增資本100萬元,并為此分別與張巡、李貝洽談,該二人均有意愿認繳全部新增資本,加入陳明的公司。陳明遂先后與張巡、李貝二人就投資事項分別簽訂了書面協議。張巡在簽約后第二天,即將款項轉入陳明的個人賬戶,但陳明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手續。2012年11月5日,陳明最終完成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300萬元,陳明任公司董事長,而股東僅為陳明與李貝,張巡的名字則未出現在公司登記的任何文件中。

李貝雖名為股東,但實際上是受劉寶之托,代其持股,李貝向公司繳納的100萬元出資,實際上來源于劉寶。2013年3月,在陳明同意的情況下,李貝將其名下股權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潘龍,并在公司登記中辦理了相應的股東變更。

2014年6月,因產品開發屢次失敗,公司陷入資不抵債且經營無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陳明尚有50萬元的出資未實際繳付;第二,陳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婦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卻一直以公司財務經理的名義,每月自公司領取獎金4萬元。

問題: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前,張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陳明主張權利,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后,張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張權利,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

3.李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東為由,主張對潘龍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為什么?

4.劉寶可主張哪些法律救濟?為什么?

5.陳明能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50萬元出資的繳付?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領取的獎金,管理人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六、(本題20分)

案情:趙文、趙武、趙軍系親兄弟,其父趙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個元代青花瓷盤外,沒有其他遺產。該青花瓷盤在趙軍手中,趙文、趙武要求將該瓷盤變賣,變賣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趙軍不同意。2013年3月,趙文、趙武到某省甲縣法院(趙軍居住地和該瓷盤所在地)起訴趙軍,要求分割父親趙祖斌的遺產。經甲縣法院調解,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調解協議:趙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盤歸趙軍所有,趙軍分別向趙文、趙武支付人民幣20萬元。該款項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萬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萬元。

但至2013年10月,趙軍未向趙文、趙武支付上述款項。趙文、趙武于2013年10月向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趙軍可供執行的款項有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折價為8萬元,另外趙軍手中還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壺,市場價值大約5萬元。趙軍聲稱其父親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被賣了,所得款項50萬元做生意虧掉了。法院全力調查也未發現趙軍還有其他的款項和財產。法院將趙軍的上述款項凍結,扣押了趙軍可供執行的財產和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

2013年11月,趙文、趙武與趙軍擬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3年12月30日之前,趙軍將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支付給趙文,將可供執行財產折價8萬元與價值5萬元的紫砂壺交付給趙武。趙軍欠趙文、趙武的剩余債務予以免除。

此時,出現了以下情況:①趙軍的朋友李有福向甲縣法院報告,聲稱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是自己借給趙軍的,紫砂壺的所有權是自己的。②趙祖斌的朋友張益友向甲縣法院聲稱,趙祖斌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是他讓趙祖斌保存的,所有權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趙祖斌已經去世以及趙文、趙武與趙軍進行訴訟的事。③趙軍的同事錢進軍向甲縣法院聲稱,趙軍欠其5萬元。同時,錢進軍還向法院出示了公證機構制作的債權文書執行證書,該債權文書所記載的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債權是5萬元,債權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問題:

1.在不考慮李有福、張益友、錢進軍提出的問題的情況下,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將產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假設)

2.根據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關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現的后果作出假設)

3.根據案情,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該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4.根據案情,錢進軍如果要對趙軍主張5萬元債權,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為什么?

七、(本題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業原野公司股東王某和張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資擴股變更登記的申請,將注冊資本由200萬元變更為800萬元。工商局根據王某、張某提交的驗資報告等材料辦理了變更登記。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發出10號公函稱,王某與張某涉嫌虛報注冊資本被采取強制措施,建議工商局吊銷原野公司營業執照。工商局經調查發現驗資報告有涂改變造嫌疑,向公司發出處罰告知書,擬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王某、張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補足了600萬元現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證明材料。工商局根據此情形作出責令改正、繳納罰款的20號處罰決定。公安局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召開協調會,形成3號會議紀要,認為原野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情節嚴重,而工商局處罰過輕,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銷原野公司營業執照的25號處罰決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對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二是取消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三是取消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公司的認繳出資額、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根據上述立法精神批準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從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進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和配套監管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問題:

1.材料一中,王某、張某是否構成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對在工商局作出20號處罰決定前補足注冊資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號處罰決定應當履行什么程序?

4.結合材料一和材料二,運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闡述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主要意義。

答題要求:

1.無本人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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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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