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概念
1.中國
(1)在中國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現過“憲”、“憲法”、“憲令”、“憲章”等詞語,其含義有三種情況: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優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頒布法律,實施法律。
(2)在中國,將“憲法”一詞作為國家根本法始于19世紀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憲法一詞也是在多重意義上使用:
①有關規定城邦組織與權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詔書、諭旨,以區別于市民議會制定的普通法規;
③有關確認教會、封建主以及城市行會的特權,以及他們與國王等關系的法律。
(2)憲法詞義發生質的飛躍,始于17、18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思潮產生巨大影響以后,特別隨著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不斷發展,近代意義的憲法才最終形成。
古代中國和西方在運用憲法一詞的時候,既有相同之處,如都具有法律的意義,都有優于普通法的某種傾向;但又有不同之處,古代西方的憲法往往側重于組織法方面的意義,而古代中國的憲法卻沒有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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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