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的關系
1.神創說(西塞羅:作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來源于上帝的一貫的意志,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于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 2.暴力說(中國的法家代表任務韓非子: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
3.契約說(17、18 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發展說(1)人的能力發展說
(2)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
5.合理管理說(美國當代法的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二、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
1.在原始社會,通過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特別是習慣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氏族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漸形成和演化,世代相傳,成為氏族成員內在需要和外在自覺的行為模式或行為慣性。
2.馬克思主義認為原始社會的社會規范與階級社會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三、法產生的過程與標志
(一)法產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二)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1.特殊公共權力系統即國家的產生。
2.權利和義務觀念的形成。
(1)權利和義務的分離首先表現為財產歸屬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類的區別;
(2)其次,在利益(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分配上出現了不平等,即出現了特權;
(3)再次,在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上出現了明顯的差別。
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三)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
1.法與原始社會規范都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兩者有著許多共同點:
(1)兩者都屬于社會規范;
(2)都要求人們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約束力;
(3)都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由各自的經濟基礎所決定;
(4)都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2.兩者又有根本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原始社會規范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過程中自發形成的。
(2)兩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會規范反映原始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和意志;
(3)兩者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始社會規范是依靠社會輿論的力量、傳統力量和氏族部落領袖的威信保證實施的。
(4)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法適用于國家主權所及的地域內的所有居民;原始社會規范只適用于同血緣的本氏族部落成員。
四、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習慣法的整理和記載,還有個別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決的記載。)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