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歷史發展
一、法的歷史類型
1.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據以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和體現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對人類社會的法所作的分類。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凡是建立在相同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就屬于同一歷史類型。
2.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與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后的社會形態的劃分相一致,人類社會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
3.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的必然,社會基本矛盾(生產力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筑的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這種更替不是自發進行的,而是必須通過階級斗爭和社會革命來實現的。
二、關于法的歷史階段的其他劃分方式
1.英國的梅因把法分為“身份”的法和“契約”的法。
2.美國的龐德認為法的發展經歷了五個階段:
原始的法,嚴格的法,
17、18 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
成熟的法,
社會化的法,
后來他又補充提出下一階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國的馬克斯-韋伯把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國的昂格爾認為人類的法律類型有習慣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將法分為自治型法、普遍主義型法、管理型法等。
三、資本主義法
(一)資本主義法的產生
1.在封建社會中后期,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主要有:
(1)商法的興起:這些商法淵源于習慣法、最為典型的是海商法。
(2)羅馬法復興
(3)資本原始積累的法律的出現
(4)憲法性法律的開始制定。
2.總的來看,資本主義法主要有這樣一些基本特點:
(1)維護以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確立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
(2)維護資產階級專政和代議制等法律制度。
(3)維護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人權,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資產階級法治。
(二)資本主義法的發展
1.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時期發展到壟斷時期,特別是進入20 世紀后,資本主義從“個人權利本位”變化為“社會本位”,法律原則也有了許多變化。
2.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發展表現為:
(1)法律基本原則的變化,私有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有不少限制的內容。
(2)法與政府、社會的關系上,政府不僅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國家、政府通過法律來干預經濟。同時,出現了法的社會化趨向。
(3)法的運行方面變化:如委托立法、授權立法的出現,行政機關權力日益擴大;準法院組織的出現。(4)兩大法系逐步靠攏,國際立法增多,出現了象歐盟法律那樣的超國家組織的法律。四、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
(一)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
1.法的繼承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和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法的繼承是客觀存在的,法就是在繼承中發展的。
2.法的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2)法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4)法的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
3.法的繼承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主要有:
(1)法律術語、技術、形式。
(2)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
(3)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范。
(4)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的范圍除了外國的法律外,還包括國際法律和慣例。法的移植以供體(被移植的法)和受體(接受移植的法)之間存在著共同性,即受同一規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納為前提的。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會發展和法的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較落后的國家為促進社會的發展,有必要移植先進國家的某些法律。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征決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場經濟要求沖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把國內市場變成國際市場的一部分,從而達到生產、貿易、物資、技術國際化。
(3)法制現代化既是社會現代化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現代化的動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
和途徑,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對外開放的應有內容。
3.法的移植有下列幾種類型:
(1)經濟、文化和政治處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相互吸收對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趨同。
(2)落后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直接采納先進國家或發達國家的法律。
(3)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或法律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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