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是法的適用的一種重要形式,它是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國家司法權,審判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及違憲案件的活動。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司法是一種裁判活動。
2、司法的主體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不得行使司法權。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3、司法與法律糾紛、違法的出現相聯系。
4、司法活動是嚴格按照訴訟程序進行的。
二、我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我國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指由我國法的本質決定的,司法工作在質量和效率方面所應達到的標準,它包括正確、合法、及時、公正、合理等項內容,這些標準也是我國長期來社會主義法律實踐的經驗總結。
正確,指案件的審理必須做到所依據的事實全面真實,法律適用準確無誤。
合法,指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依法辦事,對案件的處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主觀臆斷,更不得借口情況特殊而背棄法律。
及時,指司法活動的每個階段和全過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時間要求,努力提高辦案效率。。
公正,指司法當中,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居于公正立場,秉公執法,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時在法律允許的酌處權范圍內,使案件處理的客觀結果最大限度地符合社會普遍感到的公平,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合理,這里講的"理"是指辦案時,在法定的酌處權內,應審時度勢,考慮案件所發生的社會環境,使案件處理的結果,符合我國社會現狀及發展的綜合要求。
司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為保證司法機關有效地完成任務,司法機關在其組織和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它是法的本質要求和法的調整規律在司法制度中的集中體現。我國司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下面幾項:
(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含意是:⑴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行使司法權;⑵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的干涉;⑶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準確地適用法律。要正確貫徹這一原則,我們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兩方面的關系:
第一,要處理好黨的領導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系。
第二,要處理好司法機關和權力機關的關系,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間的領導監督關系。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指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作為定性定量處理的出發點,而不能以主觀想象、猜測、估計的狀況作為處理案件的基礎。
以法律為準繩,指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時,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這一方面要求,對案件的定性定量的處理,必須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另一方面,要求在辦案的整個過程中,必須符合程序法的規定。]
(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基本含意是:⑴我國法律對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等,都平等地普遍地適用;⑵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平等地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對于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履行,司法提供平等的保障;⑶不允許任何公民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責任。
(四) 專門機關工作和貫徹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
專門機關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但在司法活動中不能關門辦案,而要聯系群眾,依靠群眾。專門機關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是司法制度建設和司法工作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
(五)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指的是一切冤、假、錯案一經發現,司法機關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立即糾正。如果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造成損害,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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