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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訴測試題一

發表時間:2018/11/22 13:52: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單項選擇題

1.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開庭審理前,甲提出書面材料,表示時間已過去1個月,乙應將房租增至7,000元。關于法院對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作為新的訴訟受理,合并審理

B.作為訴訟標的變更,另案審理,

C.作為訴訟請求增加,繼續審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訴

【答案】C

【考點】訴訟標的

【解析】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具有密切聯系,但兩者并不等同。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訴訟請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訴訟過程將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額從6,000元增至7,000元,僅是訴訟請求的增加,而訴訟標的沒有變更。A、B、D項錯誤,C項正確。

2.吳某被王某打傷后訴至法院,王某敗訴。一審判決書送達王某時,其當即向送達人鄭某表示上訴,但因其不識字,未提交上訴狀。關于王某行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王某已經表明上訴,產生上訴效力

B.鄭某將王某的上訴要求告知法院后,產生上訴效力

C.王某未提交上訴狀,不產生上訴效力

D.王某口頭上訴經二審法院同意后,產生上訴效力

【答案】C

【考點】上訴的方式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因此,王某雖口頭上表示其要上訴,但沒有遞交上訴狀,不產生上訴效力。A、B、D項錯誤,C項正確。

3.甲、乙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雙方書面約定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甲反悔,向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聲明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裁定駁回起訴

B.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C.裁定將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員會審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對案件繼續審理

【答案】D

【考點】仲裁的范圍和仲裁協議的效力

【解析】《仲裁法》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由此可知,甲乙之間關于遺產繼承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D項正確。

4.季某訴趙某解除收養關系,一審判決解除收養關系,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和解,維持收養關系,向法院申請撤訴。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二審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

B.二審法院可以依當事人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C.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D.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

【答案】A

【考點】二審程序中和解的處理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39條:“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之規定可知,二審中季某、趙某雙方和解,維持收養關系,向法院申請撤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A選項正確,其他選項錯誤。

5.下列哪一類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A.專利侵權案件

B.海難救助費用案件

C.共同海損案件

D.遺產繼承案件

【答案】A

【考點】管轄制度

【解析】A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只要法律沒有特殊規定,對于一般案件都適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A項正確。

B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B項錯誤。

C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C項錯誤。

D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D項錯誤。

6.下列哪一種民事訴訟請求屬于給付之訴?

A.甲起訴請求乙停止損害其名譽

B.丙起訴丁請求撤銷二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C.男方起訴前妻,請求將二人之子判歸前妻撫養

D.王某起訴李某,請求解除收養關系

【答案】A

【考點】給付之訴

【解析】給付之訴是指法院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一般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為、不為特定的行為,A項正確,BCD項均為變更之訴。

7.海昌公司因丟失票據申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海昌公司遂申請除權判決。在除權判決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權利申報公告,向法院申報權利。對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滿,裁定駁回家佳公司的權利申報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參加案件的除權判決審理程序

C.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權判決,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訴

【答案】C

【考點】公示催告程序中特殊情形下的權利申報。

【解析】《適用解釋》第450條規定:“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第3款規定處理。”《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3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本題的四個選項中,只有C項合法。

二、多項選擇題

8.鄭飛訴萬雷侵權糾紛一案,雖不屬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同意并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雙方當事人通知了開庭時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回復)開庭時被告萬雷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決。送達判決書時法院通過各種方式均未聯系上萬雷,遂采取了公告送達方式送達了判決書。對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A.同意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B.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雙方當事人通知開庭時間

C.作出缺席判決

D.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判決書

【答案】CD

【考點】簡易程序

【解析】A項考查簡易程序的選擇。《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據此,A項正確。

B項考查簡易程序的送達。《適用解釋》第261條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據此,B項的行為合法。

C項考查簡易程序能否適用缺席判決。《適用解釋》第261條第2款規定:“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據此,C項的行為違法。

D項考查簡易程序的送達。《適用解釋》第14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據此,D項的行為違法。

9.住所位于我國A市B區的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在我國M市N區簽定了一份買賣合同,美國乙公司在我國C市D區設有代表處。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訴至法院。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M市N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B.C市D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C.法院向乙公司送達時,可向乙公司設在C市D區的代表處送達

D.如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應當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

【答案】ABCD

【考點】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解析】AB項:這兩項考查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265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M市N區為合同簽訂地,C市D區為代表機構住所地,由此可知,這兩地法院均有管轄權,AB項表述正確。

C項:該項考查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由該規定可知C項正確。

D項:該項考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8條規定:“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當事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期限。當事人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中,甲公司為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第164條所規定的期限,上訴期為15天,D項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

10.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成功(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法院向張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于A市安平區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成功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升湖區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

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成功結婚,后因張成功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后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雙方存款36萬元(存折在張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

張成功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

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成功與張好帥為父子關系,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故要求張成功支付撫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在隨后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成功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成功婚姻關系;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成功存在過失。

對黎明麗要求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請求,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法院可以根據黎明麗的請求,裁定追加陳佳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B.如張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C.無論張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都是錯誤的

D.如陳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答案】C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據此可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之一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使權利義務有所增加或減少。在本案中,陳佳與黎明麗與張成功之間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論哪方勝訴對其權利義務都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她不屬于本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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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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