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概念術語
1、行政訴訟管轄:是法院系統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2、級別管轄:是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
3、裁定管轄:是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確定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位標準,法律強制規定訴訟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
5、管轄異議:又稱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提出不服該受訴法院管轄的意見。
二、思考題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行政訴訟起案件
①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主要情形
① 專屬管轄:如用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② 共同管轄:如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異議的含義、條件及處理
① 提出管轄異議的主體:“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 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限:10天
③ 提出管轄異議的形式和內容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