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李某,30歲,因咽部異物感,伴聲音嘶啞、語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難數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醫院住院治療。
李某入院后,經過間接喉鏡檢查,醫生發現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狀腫物,約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變窄。取部分組織分別送外院進行病理活檢,一家報告為付節瘤,另一家認為是血管內皮肉瘤。由于這兩種瘤均屬低度惡習性腫瘤,當時負責治療的該院衛鼻喉科主任楊教授認為應手術切除腫瘤。在家屬簽字同意后,于1984年10月10日由楊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某醫院的陳主任一起順利地實施了手術。術后將大標本分送兩家醫院進行病理檢查,報告分別是:“舌根部異位結書性甲狀腺腫”;以及“甲狀腺瘤、來自異位甲狀腺部分細胞有異形性變。”術后一個月,李某出現了渾身無力、手足冰涼的癥狀。經吸碘試驗及甲狀腺掃描檢查,醫生考慮為“甲狀腺機能低下”,給予服甲狀腺素片、支持療法有對癥治療,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穩定的狀況下出院。
李某出院后,曾幾次出現月經周期紊亂、子宮出血癥狀,在天津某醫院婦產科治療過。1989年夏,病員及其家屬多次找醫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擔責任,其理由是甲狀腺被切除,已喪失甲狀腺功能,內分泌紊亂。于此同時,病員及其家屬向天津市衛生局提現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天津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本案進行了鑒定,經分析認為:“為搶救治療病人行腫物切除得可行的……異位甲狀腺臨床極為少見,事前難以預料,況術前做治檢病理,……加之異痊甲狀腺的組織細胞也隨之有所變異……”。據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屬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病員不服這一鑒定結論,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天津市衛生局對該案鑒定組織復議。技術鑒定委員會再次進行了討論,認為“……由于手術造成甲狀腺缺如……沒有考慮到異位甲狀腺的可能性,術前未能做甲狀腺掃描、吸碘試驗,因此選擇了不適當的方式……”。所以,****了鑒定結論,于1990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為二級醫療技術事故”的復議結論,基于這一結論。參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及其天津市實施細則,判決醫院一次性給付李某經濟補償費5000元及手術到判決生效之日的醫療費用。病員對這一判決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的處理較為復雜縣城意義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復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天津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是處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侵害人他身體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參照《天津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此外,法院還帶李某到設在上海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了鑒定,結論為:“上訴人李某目前甲狀腺及甲狀旁腺缺如。”距判決最近(1996年7月9日)的醫學診斷是:“甲狀腺功能低下并腎上腺上質功能減退。”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除補償5000元,其他經濟損失根據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解決是錯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分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規定,對李某12年來治療、住院的費用、誤工損失費、陪伴費、營養費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費用,應由天津醫科某醫院賠償。但考慮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醫院承擔醫藥費用的90%為宜。1996年8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一、撤銷河西區人民法院原判。二、天津醫科某醫院賠償李某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醫藥費的90%及陪伴費、營養費、誤工損失費,計218023.14元。三、天津醫科某醫院賠償李新榮今后20年醫藥費用的90%及陪伴費、營養費、誤工損失費,計356304元。再加上其他有關費用,共計萬余元。上述費用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給付李新榮。
[評析] 本案判決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勝訴了的李某仍然覺得將賠償計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醫藥費以及沒有考慮精神損失是不妥的。不過,她還是希望判決能早日執行。主要責任人楊醫生,現雖已調離了該院,但按照醫院的規定,他要承擔賠償額的十分之一。他認為:“病人入院時生命受到威脅,我們依據病理報告施行了手術錯在哪里?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狀腺,而是異位的腺瘤組織。”他希望法院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本案重新鑒定。天津市醫科某醫院對判決感到極為震驚,除對鑒定存有異議外,對判決結果不服。醫院提出,目前醫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職工只拿90%的工資,故而請求法院的執行部門暫緩執行,并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縱觀本案,拋開鑒定中的偏頗不談,僅就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兩點看法:其一,該案本是因當事人李某對天津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關于這類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本案一開始就不應該由法院受理。其二,針對該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復函指示:“你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參照《天津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而該案二審法院判決中的賠償項目及數額僅依據了《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二法只字未提,這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應三法兼顧的指示精神,否則,就不會出現如今這種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無異的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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