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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二司法刑事訴訟法知識點:辯護人

發表時間:2018/1/16 10:17: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1.【真題難度】甲和乙是故意傷害的同案被告人,現在押。甲聘請律師丙為辯護人,乙的父親丁擔任乙的辯護人。下列關于丙和丁權利的說法,正確的是:

A.丙和丁都有權獨立進行辯護

B.只有丙有權依法定程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C.如果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D.同甲的辯護人一樣,享有獨立的同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權

2.【簡單】 請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在審查起訴階段,哪一項不屬于辯護人收集后應該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的證據?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

B.犯罪嫌疑人屬于正當防衛

C.犯罪嫌疑人屬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屬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 【真題難度】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什么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A.不在犯罪現場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綁架罪,但是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證明其差幾天不滿18周歲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辯護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參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故A選項當選。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所以B選項正確,丁作為非律師辯護人,不想有此項權利。

該法第39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所以C選項錯誤,因為所有的辯護人都有此項權利,不僅僅是辯護律師。

該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所以D選項錯誤,律師辯護人可以獨立行使此權利,而非律師辯護人要經過許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辯護律師獨有的權利,哪些是所有辯護人都有權行使的權利和哪些是律師辯護人獨立享有,而非律師辯護人要經許可才能行使的權利歷來是這一章的命題重點。復習時,考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

2.【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所以B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沒有陷阱可言,屬于對法條的機械考查。

3.【答案】A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所以A選項當選。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16周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個在第9題解析中做過總結。所以B選項不當選,因為B選項中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僅涉嫌綁架的,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綁架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即使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要負刑事責任,只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C選項中,乙不滿16周歲,但是乙涉嫌的不是販賣毒品而是制造毒品,所以乙不負刑事責任。故C當選。

精神病人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后者屬于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所以D選項不當選。

【陷阱分析】將刑訴規定和刑法規定結合一起出題是命題趨勢,本題BC兩個選項就是其突出體現。

通過D選項意在提醒看書,看書要仔細,特別是限定條件或定語。

否則,你也會體驗“不全會”和“全不會”是什么樣的邏輯。

當看書看到一定程度,要適當做一些題目,題目不要多,而要精。用題目幫你找盲點,用題目幫你訓練做題的思路。

還是要告誡考生,真題是很重要,即便是刑訴修改了,仍是如此。只有八分之一的題目被修改了。

只是有些新增加的規定,或修改了原來刑訴法或司法解釋的內容,可以適當做真題以外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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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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