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特點是:(1)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2)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
最重要的問題是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標準。抽象行政行為需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產生影響。如果一個"抽象行政行為"不需要通過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那么它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習慣上,把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稱為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可以作以下分類:
(一)行政立法依其權力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
1.職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2.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授權,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行為。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條例》第44條規定:“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屬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授權;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這些就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立法授權。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據行使行政立法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部門規章的活動稱為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全國范圍內有法律效力。
2.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在我國,目前有權進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依據行政立法內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將行政立法分為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1.執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執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稱為"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
2.創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法規的個別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
三、行政規則的適用
(一)效力等級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二)規則沖突
同一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