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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18

發表時間:2014/2/12 10:15: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合同責任

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自行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對此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的,可由公司承擔責任;

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能夠證明發起人為謀私利而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公司得以主張免責,但第三人為善意的除外。

2、出資不實的責任

(1)對內責任: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

①該出沒出:補繳+違約+連帶

補繳:欠繳股東對公司

違約:欠繳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

連帶:欠繳股東與發起人對公司

②非貨幣財產過高估價。補繳+連帶

補繳:欠繳股東對公司

連帶:欠繳股東與發起人對公司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連帶

相對比較簡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對外責任:

出資不實,包括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出資不實,應當向公司履行補繳義務,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出資不實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注意,此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只承擔一次。

A如果出資不實發生在公司設立階段,對上述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出資不實的股東追償。

B如果出資產不實際發生在公司增資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盡到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而使得出資未繳足,則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出資不實的股東追償

C股東出資不實即轉讓股權,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則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受讓人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侵權責任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沒有成立的,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4、公司設立失敗的責任

(1)設立過程中的費用及債務承擔

公司因故不能設立,發起人對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2)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中其他認股人的股款返還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沒有按期募足股款、沒有按期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上決議不成立公司或者其他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發起人應當向認股人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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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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