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基本要求: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與特點。
理解:管制、拘役、沒收財產刑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條件以及罰金刑的適用方法。
本章考點與命題模式分析:
1.本章主要考核內容是刑罰方法的制度性規定,考試范圍主要涉及刑法法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考生需要從正反不同側面理解法條及其法條背后蘊含的知識,相應地,具體考法就主要表現為判斷一些命題的正誤。
2.管制、拘役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分是常考點之一。"關于管制(拘役),下列說法正確(錯誤)的是"是通常的命題模式,選項設計常常將管制、拘役的規定相互混淆,所以,考生在復習時最好將兩中刑法的規定對照著學習。
3.我國限制死刑的措施是司法考試中基本上每年必考的內容,具體知識點集中于不適用死刑的特殊對象以及死緩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以及死緩的法律效果。這需要考生理解一些法律屬于的含義。常見考法是"下列不適用死刑的有"、"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是指"等等。
4.剝奪政治權利的相關制度也是重要考點,需要掌握政治權利的范圍、必須和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期限等等。因為最常見的考法就是"關于剝奪政治權利,下列說法正確(錯誤)的是",這就需要考生全面掌握剝奪政治權利的制度規定。
5.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最近幾年考核的重點,需要考生以法條的規定為基本線索,掌握有關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
【相關法條】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知識要點】
刑罰目的:1.特殊預防;2.一般預防。
主刑(又稱本刑、基本刑罰、單獨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以上主刑。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刑法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附加刑。
我國刑法體系特點:體系完整、結構嚴整;寬嚴相濟、目標統一;內容合理,方法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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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