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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也稱再審程序。
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1、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特定情況下,行政賠償調解書也可以成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對象。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A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均有審判監督權,均可以提起再審程序。B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有權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C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對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
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程序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級人民法院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三、再審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再審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寫明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后10日內發出裁定書。
四、對再審案件的處理
1、人民法院對經過再審案件的審理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有兩種處理頒發:一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裁定發回重審的情形: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判的。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4、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