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商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事務的執行規則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資,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4)除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外,須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
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B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E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A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C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D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E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F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G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H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競業禁止及自我交易
(1)普通合伙人:競業行為絕對禁止,自我交易行為相對禁止
(2)有限合伙人:原則上可以進行競業行為及自我交易行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禁止進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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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