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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逃出資的行為表現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 抽逃出資的責任
(1)對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對債權人,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次為限;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資,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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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