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立法
一、概念術語
1、行政立法: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制定并頒布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2、職權立法:指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賦予的立法權,并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3、授權立法:指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的專門授權決議而進行的立法活動。
4、執行性立法:指行政主體為了執行或實現特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立法。
5、創制性立法: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就法律未規定的事項進行立法,創制新的權利義務規范的活動。
二、思考題
1、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法規和規章)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
A、規章 B、起草 C、審查 D、決定 E、簽署公布
2、行政法規的立法權限(國務院立法權限)
① 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② 根據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的事項
a、行政機關內部管理
b、社會事務管理
c、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事項
③ 國務院對下列事項不能制定行政法規
a、國家主權的事項
b、各級人大、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c、民族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自治、基層群眾自治
d、犯罪和刑罰
e、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f、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g、民事基本制度 h、訴訟和仲裁制度
i、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定j、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其他事項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
答: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是指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中所處的地位。
①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③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④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⑤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⑥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⑦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4、行政立法的適用原則
①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②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③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④ 有權機關裁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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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